3.7.3 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低位贮水池(箱)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贮水池(箱)的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;当资料不足时,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%~25%确定。
2 池(箱)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,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,无管道的侧面,净距不宜小于0.7m;安装有管道的侧面,净距不宜小于1.0m,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.6m;设有人孔的池顶,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.8m。
3 贮水池(箱)不宜毗邻电气用房和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。
4 贮水池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,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,应满足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。
普通住宅的分类:
Ⅰ类普通住宅:有大便器、洗涤盆 ;
Ⅱ类普通住宅:有大便器、洗脸盆、洗涤盆、洗衣盆、热水器和沐浴设备器 ;
Ⅲ类普通住宅:有大便器、洗脸盆、洗涤盆、洗衣机、集中热水供应(或家用热水机组)和沐浴设备 ;
别墅:有大便器、洗脸盆、洗涤盆、洗衣机、洒水栓,家用热水机组和沐浴设备 ;